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90********,汉族,中专文化,**剧院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宿舍**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5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3时48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5号小轿车驶至屯溪区梅林南路迎宾大道北侧路口处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造成金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金某某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1mg/100ml。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万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4.光盘二张(附卷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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