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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花园**组,现租住在广东省英德市**镇**宾馆对面出租屋。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豫RK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RP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106国道由广州往韶关方向行驶至2298KM+800M路段时,牵引车前部左侧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货厢尾部右侧在第一车道发生碰撞后,无号牌拖拉机左侧前轮在碰撞道路中心隔离墙后,两车再向右前方滑移,与道路右侧护墙发生碰撞至停车,造成沈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法医检验鉴定: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认定:齐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齐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94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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