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7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某某**乡**村,住黑龙江省方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方某某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30日被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黑L****1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方某某德善乡由西向东行驶至正义村刘占发家门前时,因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且超载,行径村屯未保持安全车速,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将前方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女,63岁)撞倒,致李淑芬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尸表损伤特征符合交通肇事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齐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案发后,齐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方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佳
检察官助理 徐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方某某**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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