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齐某某曾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18年4月2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8时52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苏LX****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曲阿街道兰陵路由西往东行驶,直行通过该道路与崇文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崇文路由北往南直行进入该路口停在网状线区域的陈某甲驾驶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认定,齐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