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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93********,满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马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马某某于2019年5月至7月间,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马某某提供赌博网站网址,由被告人齐某某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小区**号楼**号屋内,组建微信****,利用“吉林快三”福利彩票开奖结果作为赌博依据,通过押“大小”、“单双”等赌博方式,接受****内成员投注进行赌博活动。截至案发,被告人齐某某、马某某赌资额累计达人民币96万余元,盈利约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齐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情况说明;

2.扣押物品清单;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4.微信转账记录。

(二)证人袁某某、孟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齐某某、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颖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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