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 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宿舍**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 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701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街**号,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街道**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1月,在济南市长清区,被告人齐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慈善基金扶贫项目为由,建立微信群,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五日后按投资额的1:1比例返还,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到案发,被告人齐某某共向37人吸收存款60.51万元,案发前返还50.46万元,给投资参与人造成损失12.94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共向20人吸收存款21.34万元,案发前返还10.42万元,给投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11.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记账本等书证;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齐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霞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在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账本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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