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乡**村**组**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3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区**街办**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区**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3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到潍坊市滨海区**街道瑞驰汽车城通讯基站盗窃馈线约20米,经鉴定价值252元。
2、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到潍坊市滨海区**街道广博重工通讯基站盗窃馈线约70米,经鉴定价值882元。
3、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到潍坊市滨海区**街道**村通讯基站盗窃馈线约20米,经鉴定价值252元。
4、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到潍坊市滨海区**街道西利渔通讯基站盗窃馈线约7米,经鉴定价值88.2元。
5、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到潍坊市滨海区**街道北港养殖场通讯基站盗窃馈线约15米,经鉴定价值189余元。
6、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到潍坊市滨海区**街道大家洼边检通讯基站盗窃馈线约40米,经鉴定价值504元。
7、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到潍坊市寒亭区**村通讯基站盗窃馈线约70米,经鉴定价值882元。
8、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到潍坊市寒亭区**路**村通讯基站盗窃馈线约70米,经鉴定价值882元。
9、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到潍坊市坊子区坊**街**村通讯基站盗窃馈线350米,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盗窃未遂。经鉴定,该馈线价值5072元。
综上,被告人齐某某参与盗窃9次,盗得财物价值3931.2元;被告人潘某某参与盗窃7次,,盗得财物价值3591元。
另查明,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断线钳贰把、货车钥匙壹把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实施的第9笔盗窃事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宁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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