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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07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组,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小区****房。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23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镇哈布其拉嘎查哈布其拉005号,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园**栋**A。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中石化大厦一楼处因醉酒与他人发生纠纷报警。天河分局接警后派民警林某某、辅警卢某某到场处理时,吴某某对民警现场处置不满,对民警林某某多次推搡,致其制服上衣纽扣脱落。在民警对吴某某进行控制时,另一被告人齐某某对抗警察抓捕,挥舞拳头追打辅警卢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齐某某、吴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后,齐某某、吴某某家属赔偿了卢某某人民币二千元,取得卢某某及林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地点截图、警察证复印件、天河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被告人户籍材料、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古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齐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材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获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琼

检察官助理:熊艳葶

                             2020 721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联系电话:1893322****。保证人古**,联系电话:1892503****。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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