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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刘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9********,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是1504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松山区安庆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松山区安庆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钟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7日23时30分许,在赤峰市红山区钢铁东街“夜时尚”KTV 内,被告人齐某某、钟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齐某某、钟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殴打,致张怀明双眼眶内侧壁及左眼下壁骨折,左侧面部、眼眶皮下积气。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2018年2月9日、4月23日、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钟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经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钟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齐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笫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红

助理检察员:郭洪刚

2019年3月20日

附: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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