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齐*,曾用名**,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汉族,高中毕业,经商,住湖北省襄阳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转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为查明案情,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齐*在新野县拦马桥双燕宾馆旁开设一电玩室,设置打鱼机、老虎机供人赌博从中渔利。经认定,该游戏室内的游戏机为赌博机,赌博机的台数为9台。
2016年7月,被告人齐*在新野县商品街租赁场地,设置打鱼机,供人赌博从中渔利。经认定,该游戏室内游戏机为赌博机,赌博机的台数为5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凤冕
胡怀先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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