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265号
被告人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7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Q****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路口北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被告人齐某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节凤云
2014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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