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89050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3时02分,晋中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安宁西街设卡盘查过程中,查获被告人齐某涉嫌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KLE9..白色本田思威牌小型汽车,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94.4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榆次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2019年5月1日,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从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89.7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锟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乌金山镇鸣谦村东大街26号-2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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