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齐某,曾用名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栋**号。因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20年1月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至4月期间,何某某、骆某某经商量后,决定由何某某找到原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三渡派出所辅警王某某(三人均另处理)办理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王某某未经派出所同意先后私自违规办理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30余张以每张15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后,由骆某某以每张300或350元的价格卖出,被告人齐某为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于2020年4月上旬从骆某某处以每张350元的价格购买8张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4张用于二手车过户,4张被骆某某追回后交三渡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统计表、车管所调取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申请表、暂住登记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齐某的供述及辩解;4.侦查、实验、检查、勘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文显俊 肖华华
检察官助理 王美巧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叁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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