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齐某(自报),男,缅族,2002年1月1日2002年**月**日出生,文盲,自称缅甸掸邦东芝市人,国籍不明。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昂某甲(自报),男,缅族,2002年1月1日2002年**月**日出生,缅文四档,自称缅甸曼德勒省人,国籍不明。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昂某乙(自报),男,缅族,1991年10月9日1991年**月**日出生,缅文三档,自称缅甸曼德勒省布登基市布登基村自称缅甸曼德勒省布登基市**村人,国籍不明。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也某(自报),男,缅族,2000年出生,文盲,自称缅甸曼德勒省梅迪雅市梅迪雅村自称缅甸曼德勒省梅迪雅市**村人,国籍不明。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昂某甲、昂某乙、也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昂某甲、昂某乙、也某等人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结伙从缅甸非法入境至中国。
2020年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齐某、昂某甲、昂某乙、也某等人在瑞丽市姐勒村委会允当村民小组169号发宏公寓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岩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云******云******的黑色洛嘉牌LJ110-8C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昂某甲、昂某乙、也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昂某甲、昂某乙、也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齐某、昂某甲、昂某乙、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伍振芳
助理检察员:孟闪也
书 记 员:董耀坤
2020年7月15日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昂某甲、昂某乙、也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共五册,光盘共十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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