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齐某某(齐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7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齐某某与胡某某、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至昆明市呈贡区以从事“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实为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谎称“自愿连锁经营”是国家暗中扶持的行业,诱骗他人认购份额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的“五级三晋制”模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认购的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分区域设行政总裁,区域内分体系由高级业务员按经理室进行管理,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达58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各体系设有体系总裁、人事总裁、会务总裁、组长、产品(申购)总监、教育总监、自律总监、自配总监、发展总监、能素总监、经晨总监。经理室内按职能设有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发展总管、能素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被告人齐某某已达高级业务员级别并担任体系组长,对传销活动进行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凡则帅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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