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19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齐某某曾因盗窃,于2000年4月15日被昆山市公安6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4日释放。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9月上旬,被告人齐某某在**镇**村,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33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在昆山市**镇**村**号被害人姚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2.2019年2月至6月16日之间的一天,被告人齐某某在昆山市**镇**村**村**组**号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3.2020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齐某某在昆山市**镇**村**号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10604元)、金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17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项链、金手镯(照片)等物证;
2.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姚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7.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33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青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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