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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放火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002号

被告人齐某某,曾用名齐德鉴,男性,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3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场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农场**宿舍**区**栋**单元**。1978年10月1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乐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8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9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因身体不适及成年往事萌生自杀念头,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农场**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厨房搬出装有煤气的煤气罐两个,分别放在自家的客厅与卧室,后将衣物放在两煤气罐旁边,并在衣服上浇上白酒,用打火机分别将客厅与卧室的衣服点燃,点火后齐某某躺在卧室床上,让火势逐渐烧大,并想着煤气罐暴炸后一起炸死与自己有矛盾的楼上邻居梁某某一家。大火点燃不久后就被邻居发现并拨打消防电话,在消防队员营救齐某某时,因其死意坚决,不想获救并将放在枕头下面的水果刀拿出胡乱挥舞,消防员邱某某、涂某某在抢夺水果刀的过程中被轻微划伤。经消防员营救,齐某某被救出火场并将火势完全扑灭,齐某某家墙壁及部分物品烧毁,未烧及其他住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 被告人齐某某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在关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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