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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学飞、田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齐学飞,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号,无前科。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6日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羁押一个月。

被告人田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1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学飞、田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齐学飞、田某甲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齐学飞伙同妻子田某甲通过承诺存款年息8-10%为条件,以打借条的方式非法吸收亲戚、朋友及本村、邻村村民151人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13722500元。其中将9770000元以年息为13%借款给刘某某、陈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投入到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达飞卓越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理财产品业务中谋取利益。现被告人齐学飞、田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银行流水、借条、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靳某某、薛某某、齐某甲等证言;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杨某某、赵某某、齐某乙、赵某某、郭某某、齐某丙、田某乙、路某某等陈述,被告人齐学飞、田某甲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学飞、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学飞伙同田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齐学飞、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学飞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甲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凤梅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齐学飞现押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甲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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