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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学武贪污、受贿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齐学武,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64********,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市津南区*甲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乙镇**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乙镇**园**号楼**门**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津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学武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学武在担任天津市津南区*甲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家财产、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50万元的事实

2009年3月,被告人齐学武担任津南区*甲镇党委副书记,负责津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甲镇辖区内企业拆迁工作。经镇政府研究规定,部分企业设备拆除采取拆损方式补偿,企业拆损设备变卖处理款项归属*甲镇政府所有。此后,被告人齐学武对企业谎称拆损设备变卖后需上交津港高速项目部,并安排时任土地管理站副站长郑某某向天津市**橡胶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塑料泡沫制品厂、天津**阀门有限公司集中统一收取。被告人齐学武在从郑某某处收到企业交来的拆损设备变卖款后,将10万元据为己有。

2009年7月,天津**铸造有限公司变卖拆损设备40万元。同年7月25日,该公司负责人赵某某按照被告人齐学武提供的账号,将40万元转入齐学武妻子马某甲银行卡内。数日后,被告人齐学武担心赵某某怀疑,又以需通过本人账户上交为由,得到赵某某身份信息。同年8月4日,被告人齐学武指使马某甲以赵某某名义在工商银行开立银行卡,将原存入马某甲银行卡内的40万元转入赵某某银行卡内,将该卡及卡内钱款据为已有。

二、受贿140万元的事实

(一)收受王某甲60万元的事实

2007年,天津市**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另案处理)开发了津南区*甲镇**村**里住宅项目,时任*甲镇副镇长的被告人齐学武在规划、土地、城建等相关材料申报、审批等方面为王某甲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王某甲于2009年10月送予被告人齐学武存有6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齐学武用于个人理财收益。2019年6月,因担心组织调查,被告人齐学武以银行转账方式将60万元转回王某甲名下的银行账户内。

(二)收受王某乙20万元的事实

2009年9月,被告人齐学武在任津南区*甲镇党委副书记期间,将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甲镇**村片区建筑物拆除工程交由该村村民王某乙施工。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齐学武收受王某乙送予的现金20万元。

(三)收受孙某某20万元的事实

2013年12月,被告人齐学武任津南区*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将*乙镇**园小区**号库打桩工程交予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施工,工程额1280余万元。2014年6月,被告人齐学武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某送予的现金20万元。

(四)收受马某乙40万元的事实

2013年底至2014年6月,被告人齐学武任*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先后将国家**中心部分土方工程、*乙镇鱼池回填土方工程交由其亲戚马某乙施工。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齐学武在其家中收受马某乙送予的现金40万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齐学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贪污、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后于2019年11月14日被留置。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其家属及王某甲将190万元的涉案款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主体身份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缴款凭证、企业评估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齐学武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学武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家财产,数额巨大;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海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齐学武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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