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3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渭源县**乡**村**社,暂住西安市未央区郭家庙村录像厅三层小旅社,无业。2017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与同房间住宿的被害人汪某某因安装线路插板发生矛盾。2017年9月9日晚19时许,齐某某将汪某某骗至西安市未央区**路熙地港附近一绿化带内,用随身携带的钢管在汪某某的头部多次击打后逃离现场,汪某某头部流血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11日死亡。经鉴定:汪某某系被他人以钝性物体打击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9月16日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QQ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娟
2018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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