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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合同诈骗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021992********,汉族,高中,住郑州市金水区**与**路交叉口**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村委**组)。因涉嫌合同诈骗,与2019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被告人齐某某成立了河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二七区**路**大楼设立办公地点,被告人齐某某在没有取得开发商河南**置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的授权许可下,伪造新郑市**镇**小区开发商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分销合同,拉拢周某某、钟某某、杨某甲等多名房产中介人员,许以高额的佣金,为其拉客源,并与杨某乙、孟某某、李某某等人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给客户许诺可以低价购买**小区的商品房,并收取杨某乙等人购房定金。被告人齐某某将所收定金用于投资和日常消费。因未能给杨某乙等人办成代购房屋事宜,被告人齐某某退还部分客户的定金后,失去联系。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共收取109名客户定金12,550,400.00元,退款3,115,200.00元,未退房款9,435,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户籍信息、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支付宝及微信转款截图、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收据、协议书、签约客户信息确认书、退房协议等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雪霞

代理检察员:宋晓静

202019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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