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7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月17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齐某某为牟利,应“胖子”(身份不详,在逃)的邀约,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境外赌博诈骗平台用于支付结算。齐某某还邀约朋友周某某(另处)及周某某的朋友“徐某某”(身份不详,在逃)一起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境外赌博诈骗平台的支付结算,其中包括周某某尾号****的工行卡。

2020年4月,居住在成都市高新区的被害人彭某某在网上认识“张某某”(身份不详,在逃),“张某某”邀请彭某某在“太阳城集团”赌博平台充值。后彭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至5月3日多次充值共计100.5万元,期间提现4950元,彭某某的充值均系转入周某某的上述工行卡。后该赌博平台关闭,彭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

2020年5月22日,警察在桂林市抓获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齐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所得数额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红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