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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东东集资诈骗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齐东东,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捕前住河北省昌黎县**乡**村**号。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东东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2019年4月26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齐东东以虚构生意需资金周转及银行倒贷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向王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代某某、马某某、宋某某、崔某某、魏某某、张某丙、周某某、齐某某借款。直至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齐东东拆东墙补西墙,最终无力偿还被害人共计200余万本金。后被告人齐东东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二手车交易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高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等证言;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代某某、马某某、宋某某、崔某某、魏某某、张某丙、周某某、齐某某陈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凤梅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齐东东现押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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