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黑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68********,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石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黑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山地里栽种一块包谷地。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黑某某在该包谷地里捕获了一只偷吃包谷的野生猴子后遂带回家中饲养。经鉴定,该只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7月14日,**村委会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员走访过程中发现黑某某家门口饲养的一只猴子,次日,黑某某与村委会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将该只猴子放生。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黑某某在石屏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帮扶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石屏县建档立卡户证明;
3、证人白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黑某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林娇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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