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黑某某,又名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1********,彝族,文盲,四川省雷某某人,住雷某某**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雷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雷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黑某某(又名张某某)以张某某的身份于2009年9月11日在安徽省颍上县**镇与当地男性杜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并育有两名子女。2016年,黑某某在未与杜某某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返回家乡四川省雷某某**乡**村,打算另嫁他人。2017年3月,黑某某与长河乡南杆村村民阿某某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8年6月,后黑某某通过电话让杜某某接自己离开,又与杜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黑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黑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此致
检察员:李春梅
附:
1.被告人黑某某现被羁押于雷某某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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