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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黑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711号

被告人黑某某,曾用名黑治保,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271979********,回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镇豫园社区4852。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因本案本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黑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驾驶车牌号为宁******的大货车,以冒充绿通车方式,在云南**收费站至**村**路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先后共计过路费4次共计9366元。被告人黑某某于2019年05月28日到东风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授权委托书、通行记录等;2、抓获经过;3、被告人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报案及陈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黑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彦伲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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