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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黑某某危险驾驶罪)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黑某某,曾用名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5********,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车牌号郑州*****)沿登封市市区阳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1号路灯杆路段,与沿阳城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相撞,致黑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黑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19.64 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闫保山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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