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黑某某,曾用名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5********,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车牌号郑州*****)沿登封市市区阳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1号路灯杆路段,与沿阳城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相撞,致黑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黑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19.64 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闫保山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