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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黑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住新疆玛纳斯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2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黑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从***号楼停车位驶出,沿***小区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西门出口处,将北侧升降杆撞坏,交通事故发生后,小区保安罗**报警。被告人黑某某继续驾驶该车驶入碧玉大道,沿碧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碧玉大道与乌伊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驶入乌伊路,沿乌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乌伊路南侧福隆酒店门前停放车辆后,乘坐出租车返回*****协商赔偿事宜时被交警抓获,交警在事故现场对被告人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同年10月27日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QTJ09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新******号小型轿车一辆;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等;证人罗某某、赵某、杨某某、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行驶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峰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在玛纳斯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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