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黑比弟弟,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1********,彝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某某人,住雷某某**乡**村,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呷衣门,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2********,彝族,文盲,粮农,四川省雷某某人,住雷某某**乡**村,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9年8月24日被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比弟弟、苏呷衣门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遗漏罪行,我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24日退回雷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雷某某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9日重报至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我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9年10月29日,被告人黑比弟弟受同案犯黑某某(已判)邀约,伙同吉某某(已判)跟随杨某某(已判)至屏山县新市镇盗羊。当日19时许,黑比弟弟、黑某某、杨某某、吉某某四人租用他人驾驶的川W****甲汽车到达屏山县新市镇,随后步行至新市镇何家坪一组陈某甲看守山羊的临时住房,途中四人商议“用绳子捆,如果有人反抗,就用刀砍”。20时许,黑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之女)信任和同情后进入陈某甲的临时住房内,被告人黑比弟弟、黑某某、吉某某三人用随身携带的刀和尼龙绳威胁被害人陈某乙,并将其捆绑于屋内木柱上,留黑某某看守。随后,黑比弟弟、吉某某、杨某某将陈某甲圈养的33只山羊抢走,卖与他人。经鉴定,被抢山羊总价值13176元。案发后,被害人陈某甲获赔38只山羊。
二、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黑比弟弟、苏呷衣门受黑某某(已判)邀约,伙同沈某某(已判)、什某某(已判)乘坐石某某(酌定不诉)驾驶的川W****乙货车到达雷某某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杨家坪岗亭外,黑比弟弟、苏呷衣门、黑某某、什某某、沈某某等人步行至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杨家坪大黄桷树北侧刘某某守牛的房间外。经分工,苏呷衣门、什某某守在房间外,沈某某守在牛圈外,黑某某带领黑比弟弟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守牛的棚子内,采用尼龙绳、铁丝捆绑、语言威胁等手段控制住被害人刘某某后,黑比弟弟在棚子内看守,黑某某告知苏呷衣门等人可以去赶牛了。随后,苏呷衣门、黑某某、什某某、沈某某将刘某某牛圈内的10头黄牛抢走。经鉴定,被抢黄牛价值共计7637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资料、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比弟弟、苏呷衣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比弟弟、苏呷衣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黑比弟弟、苏呷衣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黑比弟弟、苏呷衣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黑比弟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苏呷衣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梅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黑比弟弟、苏呷衣门被羁押于雷某某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十三份、换押证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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