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黑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江源县**镇**街**委**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陵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镇**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吉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青岛市“全能神”邪教组织称“青岛区”,下辖23个小区,共500余个教会,蓝村教会属全能神即墨小区。
2013年,被告人黑某某要求孙某甲(已判刑)尽保管家庭本分,将“全能神”宣传书籍和光盘放在孙某甲家中西间土炕内。2014年6月10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在蓝村镇**村**号将孙某甲抓获,在其西间土炕内查获装在塑料桶中的“全能神”宣传书籍220本、光盘820张。2019年12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在即墨**镇**村**号楼**单元**户将蓝村教会“全能神”骨干被告人黑某某抓获,查获全能神书籍3本。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吉某某担任“全能神”邪教组织“交通员”,帮助“全能神”邪教组织接头,传递信息。2019年12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在即墨区**镇孙某乙家将被告人吉某某抓获,当场在吉某某身上搜出交通条2个,在其暂住处查获全能神书籍113册,宣传单页材料4张、全能神纸条59张、电脑一台、读卡器6张、内存卡一个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吉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良洲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黑某某、吉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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