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区**管理区**办事处**村**组**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果园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黑某某在其哥哥家吃完晚饭出来到丹江口市**镇集镇上买烟时,经过丹江口市**镇**路邮政储蓄银行院子大门处,看到院内停放了很多摩托车,黑某某想盗窃一辆骑回家供自己使用,于是进入邮政储蓄院内,把被害人陈某某家停放在丹江口市**镇**路邮政储蓄院内楼梯道处的本田牌、白色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丹江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某某盗窃陈家秋得摩托车价值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0年7月17日前后,被告人黑某某利用禁捕工具地笼在丹江口市水库禁捕区域**镇**老码头水域捕鱼,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测、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畅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黑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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