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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Z661号 

  被告人黎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住址:同上。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9月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以来,被告人黎某伙同李某甲、佘某某(二人已判决)、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共谋,以成都市金牛区西区医院旁纳唯卡咖啡吧、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131号附168号“馋味轩自助海鲜烤肉”店等地作为诈骗场所,组织“键盘手”冒充女性通过网络以交朋友为名获取男网友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再将上述信息交给“酒托女”,由“酒托女”以网络中使用的虚拟身份联系男网友见面,将对方诱骗至上述诈骗场所,并利用暗示性语言等方式,使被害人产生可以与其确定恋爱关系或进一步交往的错误认识,以吃饭、喝酒为名,以低成本餐饮冒充高档餐饮等虚高价格的方式,与服务员配合,骗取被害人财物。后根据分工按比例分赃,其中“酒托女”按15%-25%的比例分赃,服务员在作案场所领取固定工资。期间,李某甲、佘某某系花家老板,舒某某(已判决)负责收银、记账、给服务员发工资等,何某甲、黄某某、陈某甲(均已经判决)系管理人员兼服务员,潘某某、李某乙、晏某某、郭某某、何某乙、邓某某、刘某甲、王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均已判决)系“酒托女”,卫某某、肖某某、李某戊、冯某某、刘某乙、陈某乙(均已判决)系服务员,何某丙(已判决)系厨师兼职服务员,杨某某(已判决)系调酒师兼职服务员,陈某乙、李某戌(均已判决)负责望风。截止2018年5月22日案发,骗取被害人傅某某、杜某某、王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7,471,783元。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黎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检察官助理:黎  海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提讯证一份、换押证一份、光碟一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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