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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黎某等3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杨林沟镇黎角村17号因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杨林沟镇黎角村155 号,因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杨林沟镇黎角村157 号,因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黎某、黎拓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黎某受胡某某(另案处理)雇请,帮助其维护络漫宝设备,后黎某觉得风险大,报酬低,决定单干。2020 年5月15日至5月27日,黎某在网上百度贴吧内发布出租络漫宝设备信息,并在网上先后购买络漫宝设备60 套及大量手机卡,并邀约被告人黎某、黎拓帮忙,由黎某负责租车、开车、搬运、维护、看守设备、购买电话卡、数据线;黎拓负责搬运、维护设备、购买电话卡。被告人黎某、黎某、黎拓三人租车拖运络漫宝等设备在**市**镇、**镇、**镇、**市**等处偏僻地段流动作案,对设备进行管理,确保络漫宝正常运转,为诈骗团伙提供非法通讯服务,获利22万元。5月27日,公安民警在**市**渡口附近将黎某、黎某、黎拓三人抓获,现场扣押大量络漫宝设备、移动wifi设备、流量卡、手机卡等作案工具。

另查明,黎某购买架设络漫宝设备供诈骗人员拨打电话时间为2020 年5 月17 日9 时43 分至2020 年5 月27 日17 时37 分,去除无效通话后期间共拨打电话20576 次。涉及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金某甲、陈某甲、王某甲、候某某、孔某某、金某乙、陈某乙、章某某、祝某某、丘某某、石某某、杨某某、沈某某、向某某、王某乙、赵某某、何某某等人被诈骗案,涉案金额为472591.97元;黎某协助黎某架设络漫宝设备供诈骗人员拨打电话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10时3分至2020年5月27 日17时37 分,去除无效通话后期间共拨打电话20401 次。涉及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金某甲、陈某甲、王某甲、候某某、孔某某、金某乙、陈某乙、章某某、祝某某、丘某某、石某某、杨某某、沈某某、向某某、王某乙、赵某某、何某某等人被诈骗案,涉案金额为472591.97元;黎拓协助黎某架设络漫宝设备供诈骗人员拨打电话时间为2020 年5 月25 日10 时0分至2020 年5 月27 日17 时37 分,去除无效通话后期间共拨打电话7660 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金某甲等人的陈述;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车辆轨迹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退赃票据等书证;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5.信息数据光盘、手机QQ聊天记录、博彩网站交易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6.证人王某丙的证言;7.被告人黎某、黎某、黎拓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黎某、黎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被告人黎某、黎某诈骗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黎拓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拓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9月21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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