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黎自强,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2200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自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3时度,被告人黎自强在惠东县吉隆镇金华四路吉兴花园一楼门前,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启辰牌小轿车没有上锁,遂拉开车门从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400多元。同年12月11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吉隆镇**网吧内将黎自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自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自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行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黎自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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