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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1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1日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被临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11日9时许,郑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黎某某购买毒品,约定在临高县**镇**路**村路口处交易。随后,黎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达约定的交易点,把1小包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贩卖给郑某某。毒品交易完成后,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可疑物品一小布袋,里面装有可疑物品40小包,毒资210元人民币,扣押用于交易的1小包可疑物品。经鉴定,缴获的用于交易的1小包白色块状物(净重0.31克)及当场从黎某某身上缴获的40小包塑料薄膜包装的白色块状物(净重7.79克)共净重8.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15年9月22日21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用手机拨打被告人黎某某的手机联系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在**镇**小学门口交易。黎某某骑女装两轮摩托车送毒品到**小学门口,黎某某递给王某某黑色塑料包装的一小包毒品,王某某递给黎某某人民币100元,交易完成后,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摩托车前储物箱内缴获11小包可疑物品、作案手机一部、毒资461元人民币,扣押用于交易的1小包可疑物品。经鉴定,缴获的用于交易的1小包白色块状物(净重0.32克)及当场从黎某某身上缴获的11小包塑料薄膜包装的白色块状物(净重1.98克)共净重2.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毒品去向说明、通话清单、常住人口查询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黎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王某某、庄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贩卖海洛因10.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曾梅

2016年1月11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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