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邛崃市**镇**小区**幢**号。2011年、2012年、2013年、2015 年分别因为吸毒被蒲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5年被蒲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绰号“捷子”、“茄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幢**单元**号。2013年、2019年因吸毒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行政拘留两次,2006年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强制戒毒半年,2013年因为吸毒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后被告人钟某因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于2019年7月26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钟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9日、11月19日、11月2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与钟某通过电话联系后,从成都市邛崃市至雅安市雨城区富邦名城A区向钟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9.3克,并收取毒资3500元。2019年12月17日晚上, 被告人黎某某携带两袋疑似毒品到雨城区欲贩卖给钟某,在富邦名城A区1栋1单元15楼6号门口被当场抓获,现场称量净重19.9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被告人钟某系吸毒人员,通过向黎某某等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后,用分装袋分装成价值不等的零包小袋,并在雨城区将零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某、赵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等多名吸毒人员,从中获利。2019年12月17日被民警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零包甲基苯丙胺共计8.65克。经鉴定8.6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0.05克检材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1、从2018年11月份开始至12月17日期间,李某某、高某某、胡某某、陆某某共同出资多次向钟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累计购买甲基苯丙胺不少于3克;
2、李某某从2018年11月份开始至12月17日期间,单独向钟某购买4次甲基苯丙胺,按每次购买0.25克计算,累计购买甲基苯丙胺不少于1克;
3、胡某某从2018年夏天开始至12月份期间单独向钟某购买2次甲基苯丙胺,按每次购买0.25克计算,累计购买甲基苯丙胺不少于0.5克;
4、陆某某2019年5月期间单独向钟某购买2次甲基苯丙胺,每次购买0.25克,累计购买甲基苯丙胺不少于0.5克;
5、赵某某从2018年10底11月初开始,每次购买200元,不少于30次,累计购买甲基苯丙胺不少于6克。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钟某在雅安市雨城区富邦名城小区被公安抓获。在钟某的协助下当天1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富邦名城小区被抓获。被告人黎某某、钟某到案后对指控事实基本如实供述。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9.2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9.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某某、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钟某协助公安抓获同案,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焰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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