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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钟某某、黎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2019年*月*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反手,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2014年*月*日因赌博被赣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月*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621211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2019年*月*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县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钟某某、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分别于2019年*月*日、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被告人黎某某应黎某亮、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要求将位于赣县区**镇**路的自建房3楼一套房屋租给其开设茶庄。在该茶庄开张2个月后,黎某某发现张某某等人邀集人员在房屋中开设赌场,为了谋取房租利益,黎某某仍然将房屋出租给黎某亮、张某某等人,直至2015年年底赌场关闭,黎某某共收取房租21500元。

2016年*月*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赣B09E**奥迪Q5轿车,被告人黎某某驾驶赣B50U**大众朗逸轿车搭载被告人钟某某从赣州回赣县。黎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赣县区**镇大岗上牌坊处时差点撞上一辆无车灯的摩托车,黎某某将此事电话告诉了黎某某。之后,黎某某电话告诉黎某某其正好看到一辆无车灯的摩托车。黎某某指使黎某某等人将该车拦下来打一顿。黎某某、钟某某按照黎某某的指使驾车拦截被害人叶某某的车,当追至赣县区红金工业园滩下路时将叶某某的车逼停并殴打叶某某,黎某某赶到后也殴打叶某某,随后黎某某、黎某某、钟某某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黎明退缴非法所得2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钟某某、黎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对伤情鉴定等;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黎某某、钟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黎某某又为获得房屋租金利益,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场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黎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黎某某、黎某某、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黎某某在开设赌场罪中认定从犯,其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展华

2020年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黎明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黎某某、钟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赣县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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