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曾于2017年8月3日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3时左右,被告人黎某某在广东省高州市**大道**酒吧后门,与温某颖发生争执,被害人郭某柔便上前帮温某颖并和被告人黎某某发生身体冲突,后被告人黎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柔摔倒在地上,导致被害人郭某柔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郭某柔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十二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锋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