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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梁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黎某某经事先合谋,驾驶桂D****0小轿车去到岑某某梨木镇梨木街,由梁某某自称识得政府工作人员,以可以办理农村低保为由,骗被害人吴某某上车。黎某某在车上称吴某某的子女有灾难,要求她拿钱财来化解。吴某某信以为真并回家拿了65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后就再次坐上梁某某的车,在车上,黎某某佯装做法事,将吴某某装有6500元及一枚金戒指(价值1438.2元)的塑料袋调包盗走。事后,梁某某与黎某某将6500元及金戒指销赃所得1193元平分。

2.2017年11月7日中午,被告人黎某某与他人经事先合谋,驾驶小轿车去到岑某某归义镇归义街,以带被害人邓某某去政府领取“扶贫物品”为由骗其上车,在车上,黎明西等人以帮助邓某某“送阴鬼”消除灾难的方式,将被害人邓某某装有10000多元的钱包调包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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