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住该地。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海南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黎某甲在海南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负责木材收购工作,在运输木材的司机未能出示《木材运输证》等木材合法来源手续的情况下,仍收购周某某、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滥伐的橡胶树木材七车。经鉴定,七车橡胶树木材总立木蓄积量为60.7175立方米。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黎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计量称重单、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调查意见书1、调查意见书2;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筱帆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0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