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号**栋**房。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甲于2015年7月23日入职深圳某某某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任公司产品部经理,负责前端产品引入。
1、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黎某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某甲公司成为某某乙公司的供应商,并与某甲公司约定收取采购总额税后两个点的好处费,黎某甲收受供应商某甲公司的好处费共五笔,分别为17812.5元、34875元、99078.75元、7500元、35145元,共计194411.25元。
2、2016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黎某甲在某某乙公司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东莞市某丙电器有限公司成为某某乙公司的供应商,并收取该公司回扣款,黎某甲收受供应商**公司的回扣款共两笔,分别为9450元和5375元,共计14285元。
3、2016年,被告人黎某甲在某某乙公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深圳市某丁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回扣款一笔,共计12090元。
4、2016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黎某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宁波市某戊电器有限公司成为某某乙公司的供应商,并收取该公司的回扣款,黎某甲收受供应商某戊电器的回扣款共8笔,分别为15770元、30875元、2263元、5976元、7600元、9545元、11454元、47675元,共计131158元。
5、2016年年初,被告人黎某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深圳市某己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供应商,并收取该公司回扣款,黎某甲收受的回扣款共3笔,分别为8035元、32143元、23720元,共计63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回执存根、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逮捕证、拘留证、营业执照、报案申请、交易凭证、深圳市劳务合同、保密协议、产品部廉洁承诺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付款申请表、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陈某甲、谭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黎某乙、陈某乙、鲁某某、张某甲、刘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周某某、俞某某、赵某某、甘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荣添 李晓然
(院印)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随案移送《情况说明》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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