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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某某某”),男, 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25241961********,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同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实行监视居住。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黎某甲伙同黎某乙(已判刑)等人在平南县**乡**村**屯及附近以赌“鱼、虾、鸡、鳖”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黎某乙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泉

书记员: 李梅清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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