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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号。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11月1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和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黎某甲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含γ-羟基丁酸成分的液体毒品(俗称“咔哇”水),再先后两次贩卖给贩毒人员黎某乙(另案处理)共计32360毫升。同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珠海市**路**座**房内抓获黎某甲,在其住处及汽车上共查获含γ-羟基丁酸成分的液体毒品5068.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γ-羟基丁酸2千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孔庆红

检察官助理:刘伟强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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