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7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2016年12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被告人黎某甲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黄某甲,后以恋爱关系与之进行交往,骗取了被害人黄某甲的信任。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黎某甲以帮被害人黄某甲办理驾驶资格证、经营装修生意需要借款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甲共计人民币28210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黎某甲通过黄某甲认识被害人孙某某、黄某乙。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黎某甲虚构其大哥“黎某乙”的身份,声称为公安机关大队长,以有能力帮忙办理驾驶资格证、学位以及有途径购买报废挖掘机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黄某乙共计人民币212100元。
3.2018年5月,被告人黎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认识后,以有能力帮忙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资格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甲退还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4000元。
4.2018年6月,被告人黎某甲与被害人徐某某认识后,以有能力办理驾驶资格证或年审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检察官助理:汪煥华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4.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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