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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等人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9********,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小学文化,居民,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8********,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小学文化,居民,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不当得利,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伙同他人驾驶车牌号为桂A****6的面包车到灵山县新圩镇大浦高速二工区平王路段,趁无人注意,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存放在该处的2.2968吨钢材。经认定,被盗钢筋价格为9049元。

202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黎某甲伙同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牌号为桂A****6的面包车到灵山县新圩镇梯始村委大浦高速八分部大水塘路段桥梁工地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在该处的钢材,期间,被工地工人发现。黎某甲等人遂驾驶已装载1.08吨的面包车逃离现场,后黎某甲等人因工地工人逼停车辆遂弃车而逃。经称量被盗窃的钢筋共1.08吨。经认定,被盗窃的钢筋价格为4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蓉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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