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64********,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同年12月3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晚,被告人黎某甲为泄私愤,来到凯里市**镇**村**组门楼塘,对被害人黎某乙家的烤烟育苗温室大棚进行破坏,用事先准备的小刀将封闭大棚的塑料薄膜割破,将事先准备好的柴油撒在烟苗上,作案后黎某甲与其妻子离开现场。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育苗大棚损失数额1344元,烤烟育苗材料、购苗及其损失数额802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凯里市烟草专卖局函、凯里市炉星烤烟农民专业合作社收款证明、下寨村民委员会证明、收款收据、凯里市烟草专卖局会议纪要、黎某乙申请书、凯里市烟草专卖局核算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为泄愤报复,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且未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亲属间纠纷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旭东、朱凯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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