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村**号,住址同上。被告人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6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黎某甲在驻马店市金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北200米SOLO 网吧20号机器盗窃时某某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530元。
2、2019年4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甲在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天中国际北门至尊宝网吧39号机器盗窃杜某某一部紫色OPPO R17手机。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280元。
综上,被告人黎某甲盗窃的两部手机价值共计3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残疾人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时某某、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辨认、指认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瑞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