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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梧州市长洲区**大道**小区**幢**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黎某甲去到梧州市**公园门口**便利店附近停车场,见到一辆深蓝色的***女装摩托(桂D****8)车头锁没有拔出钥匙,产生了将该车占为已有的念头,遂将摩托车推到梧州市长洲区**大道**小区**幢楼下藏匿。当天下午,被告人黎某甲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3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摩托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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