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在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黎某甲就雇请黎某丙、黎某丁砍伐了其购买的位于平南县思旺镇六桂村村委会后背地的桉树。经依法鉴定,上述土地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6.3立方米,伐区面积为0.3公顷。
另查明于2019年8月初,被告人黎某甲在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砍伐了其购买的位于平南县思旺镇花石村井一屯上茶山岭的桉树。经依法鉴定,上述山岭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7.44立方米,伐区面积为0.04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油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林业局证明、案件移送函、收款收据、磅单、采伐设计说明书等书证;3.证人黎某戊、黎某己、黎某庚、黎某丙、陈某甲、黎某丁、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袁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黎某甲供述和辩解;5.林木砍伐调查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砍伐林木共33.7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喜昌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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