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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街道**委**组。曾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羁押于吉林监狱。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从吉林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15日,在吉林市船营区旧物市场附近,被告人黎某甲在没有经过被害人翟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强拆翟某甲的民宅用来扩建杀牛场,经鉴定该房屋价值20966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2017年7月,被害人刘某甲承包了黎某甲在船营区欢喜路的屠宰场建设工程,因黎某甲拖欠刘某甲工资,刘某甲多次向黎某甲索要。2017年8月末,刘某甲向再次向黎某甲要工资时,黎某甲拿出弹簧刀(约20公分,刀弹出来能有35公分,)相威胁说,你要不继续干我就杀了你,灭你全家”。2017年9月20多号,黎某甲让刘某甲**给其干活,**不同意,**头砸**,**将此事告知刘某甲,刘某甲与张某某找黎某甲理论,黎某甲用手打刘某甲左脸一巴掌,打张某某两巴掌。

3、2017年10月左右,在船营区欢喜路的屠宰场二楼,因在此干活的刘某甲工程队**上下楼梯慢,黎某甲对**慢骂,**刘某乙说怕摔倒,被告人黎某甲持刀欲捅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乙被逼无奈之下跳楼,致使左足跟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4、2017年12月份,刘某甲的**王超开大货车在屠宰场拉施工机械、木材、钢管脚手架,黎某甲把大货车强行扣下,并派人把大货车电瓶卸掉。

5、2017年12月初,刘某甲的**王超带着**和租的货车去丰满区松花湖工地拉存放于此的木材,黎某甲的姐姐给黎某甲打电话,黎某甲告诉不让拉货并称带人来,王超等人因害怕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诉求书、抓捕及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解回证明书、照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谅解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情况说明、收条、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船营公安分局扫黑办关于将群众举报黎某甲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线索移送至相关部门核查的请示、指认笔录及照

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郑某某、翟某乙、王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黎某乙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甲、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

被告人黎某甲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吉林市船营分局价格监督监察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英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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